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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员工打击报复致气胸算什么伤?
帖子发起人: zmw1124   发起时间: 2008-7-2 21:18:13   回复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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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08-7-2 21:18:13
zmw1124 离线,最后访问时间: 2008-9-21 17:46:58 zmw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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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员工打击报复致气胸算什么伤?
 

下班回家途中,因工作原因被离职员工打击报复致气胸算什么伤?不是工伤也不是轻伤!这个结论你赞成吗?

         首先,看一下法律对工伤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法律的解释这不在工伤范围之内。

        其次,根据泉州市丰泽公安局的法医朱警官的解释,气胸只有在明显外伤比如用刀刺伤胸部并致气胸才能算轻伤!被暴打致气胸不能是一个轻伤,只能说是一个诱因,不能算轻伤!

        根据前两点的解释,我们很明了知道:因工作原因被离职员工打击报复致气胸不是工伤也不是轻伤!但是我本人对此非常有疑义,具体如下:

        第一、 法律上没有对打击报复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既没有提到,又没有提到细节,更不要说什么气胸的之类的问题了!中国法律讲究有法可依,特别是《刑法》,规定相当的明确!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就无法可依,或者说法律默认打击报复,只要不是死人的情况下仍无罪可判。

        第二,因工作原因或者说为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被打击报复致不算工伤,这说明受害者只要自己买单,因为这法律也不规定!那我们还有必要勤勤恳恳的工作、认认真真的负责呢?需要吗?

        第三,打击报复法律默认可以?因为没有规定!没有规定一定是支持这个行为的,是这样吗?法律是纵容这个行为是吗?反正不要承担责任,只要造成气胸不是用到的也没有关系的,那看来要把打击报复发扬光大啊!那您认为组织个打击报复协会,您觉得违法吗?这什么天理哦。请大家三思!

         最后,看一下发生在2008年7月1日的一件真实的事情:上午9时40分许,一名北京来沪无业人员突然持刀闯入闸北区一综合办公楼内,连续捅伤多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随即被民警当场擒获。案发后,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等领导到现场指挥伤员救治和处置工作。经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8岁,北京市人。当日上午,杨在办公大楼边门外纵火后,捅伤一名保安,突然闯入楼内办公场所,袭击正在办公的民警,共致9名民警受伤,其中5名民警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据杨某交代,其对07年10月因涉嫌偷盗自行车被闸北分局依法审查一事不满,为报复公安民警,实施行凶犯罪行为。这是法律默认的结果吗?值得深思!

        请大家不要吝啬对这个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谢谢!我qq:29704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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