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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下月施行 本报讯(记者林志党)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有五种情形,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规定》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依据本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小轿车。根据《规定》,要设立一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包括申请人持有泉州市所辖县(市、区)户籍且满5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停车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等条件。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不给当次收费票据的;车辆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继续营运的;未经乘客同意而承载其他乘客的;不按规定使用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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