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我不是一个满嘴仁义道德的人,我只是一个半嘴仁义道德的伪君子。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对于人类的美德是绝对支持的,看过我以往贴子的人可能还纳闷,这个人以前说话总是很‘偏激’,看上去总在跟‘美德’过不去,怎么又说绝对支持‘美德’呢?其实也不矛盾,我绝对支持美德,但我也不反对某些不美德的事,比如某些‘坏事’,如卖淫。这样说的话,我想大家就会明白我的立场:元立场(有关元立场的说法,我在以前的贴子中有提及)。 关于好事与坏事,我想申明一个基本事实:人类社会不管发展到什么地步,永远都有一部分人在做坏事。当人类文明最黑暗的时候,这一部分人可能是大多数,当人类文明最繁荣的时候,这一部分人是少数。让所有人都去做好事,这只能是社会的一个梦想。正是基于这点,我们的法律才不会把所有做坏事的人判为死刑。也就是说,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宽容了做坏事,做坏事没什么大不了的,只不过做坏事的人要对其做的坏事负相应的责任。 我们人类的思维千奇百怪,会形成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们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生命权利,把大多数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或行为规范为美德或好事,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少数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们的大多数也是要尊重的,这种尊重来源于对生命权利的尊重,我们的大多数认为少数人的观点不对,可以去影响或诱导少数人,以劝阻少数人不要做不美德的或者坏的事,但决不可以一棒子打死。比如对于妓女,我是保留了应有的尊重的,我尊重她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但考虑到大多数人的生命权利,我认为它不是美德,是不光彩的,耻辱的。做不光彩的或者是丑陋的事是要付出代价,要对违背美德的事情负有责任的。而事实上,妓女已经为卖淫这种不光彩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比如,她们遭到社会的冷眼,亲人的离弃等等,可以说社会对她们是公平的。她们因为做不光彩的事而得到较多的利益,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我们大多数人因为做好事而得到应得的利益(可能是较少的利益),会得到褒扬,不会受到惩罚。从这当中,我们可以认为社会是公平的,以最终的’综合利益‘来看,好人与坏人是大抵平等的。所以从元立场来说,我还是要尊重她们的。但话又说回来了,如果她们因为做了不光彩的或者是坏事得到了好处,而没有受到惩罚,或者是得到了太多的利益,而受到了较小的惩罚(即做坏事的成本变得很小),那我肯定是不会再去尊重她们的,因为尊重是基于平等的。从元立场角度来说,尚且如此,如果从大多数的立场来看,更不该去尊重做坏事的。 从社会的事实来看,也确实是如此。贪污腐败,就是因为它的做坏事成本太低,而获利太大,才导致我们的官员前仆后继,大有把腐败进行到底之势,这是一个社会施政不公的典范。人的生存与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我们的社会道德再颓废一点,法律漏洞再多一些,当我们发现综合利益的获得是如此容易且成本较小时,全民腐败则是必然的(当然,我们还是有一些可以做为民族脊梁的,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公民,入世的,会洁身自爱,出世的,会淡泊名利,或者智慧已到般若之境,他们为我们这个民族保留一点美德也是有可能的)。到那时,法不择众,我们总是喜欢让自已高兴,颠覆或糟蹋美德,然后又以龌龊代替,这不是没有可能。或许再过些年,我就能在大街上看到这样一幅标语:’卖淫光荣,处女有罪‘。或许那时的报纸会有这样一个头条新闻'XXX因为没有跟他的女儿乱伦而遭监禁‘。难道仁义道德,真的这么可恨?